【大河报·大河财立方】3月15日,河南省“总对总”框架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在郑州举行,证券期货纠纷有了专门的诉调对接机制。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近日,河南证监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共同签订《关于建立“总对总”框架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合作协议》。该对接机制成立后,四方将加强合作沟通,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解机制,包括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记备案机制、“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诉调网络信息平台共享机制等,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是什么?据介绍,证券期货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纳入证券期货类纠纷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二)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三)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四)其他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记者 段伟朵 文 马腾飞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