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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的通知,
《指引》明确对于出租率较高、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三年运营年限要求。如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原始权益人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实施严格隔离,并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闭环管理,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接下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加快高质量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落地,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业务参与机构与基础设施项目准入要求,明确对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且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灵活确定运营年限要求;明确回收资金使用与监管要求,防范回收资金进入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领域;明确运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要求,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特征,明确招募说明书除常规披露事项外,还应当披露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和历史运营数据,以及回收资金使用安排等。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4 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