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试点“常发行计划”。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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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成熟层企业可就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为进一步便利境外基础层企业发行熊猫债,境外基础层企业可试点采用统一注册模式。境外基础层企业采用统一注册模式的,应在注册阶段明确注册额度。
二、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境外成熟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按照《境外成熟层企业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FM表)相关要求披露,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参照境内基础层企业的相关要求披露。考虑到FM表更符合境外发行人的特点,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可试点按照FM表相关要求披露。
三、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
为满足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简称“两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的合理需求,两类机构可参照协会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发行相关问题》1试点开展增发。
四、试点“常发行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发行人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境外发行人可试点采用“常发行计划”发行熊猫债。常发行计划是指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除下列事项外,熊猫债常发行计划参照适用协会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2。
1、试点机构类型:境外非金融企业、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
2、基础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发行人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注册的,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包括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发行人已披露基础募集说明书,并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发行的,该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当更新至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在注册有效期内,境外基础层企业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做年度更新的,在发行前应按发行条款变更流程报协会,境外成熟层企业和两类机构无需报协会。
3、续发募集说明书引用已披露的信息:如境外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了半年报(或季报,如有),且相关报表和附注均翻译为中文的,续发募集说明书可以引用方式纳入半年报(及季报,如有),无须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刷报。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重大事项(中文)也可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纳入。
五、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