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因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