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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莲花健康公告,其与郑州东方汇富置业、河南格林化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迎来二审判决。周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审理费由莲花健康承担。

记者了解到,郑州东方汇富置业对格林化工享有到期债权。该公司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150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到期债权,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

郑州东方汇富置业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的权利,请求判令莲花健康向其偿还到期债权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3388.5万元,共计4888.5万元。

项城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判决莲花健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东方汇富置业262.2万元及违约金78.6万元,共计340.86万元。莲花健康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

对此,莲花健康表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因此《重整计划》将该笔债权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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