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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江苏证监局公告称,光大证券作为纳芯微和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提到,光大证券存在4种违规情形: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激励授予对象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帝科股份内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称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事项主要集中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实不符。
四是光大证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试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查中,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核查结论不严谨。
江苏证监局表示,光大证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持续督导情况书面说明。同时,江苏证监局将持续关注光大证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