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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天津证监局对渤海证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其中提到,经查,渤海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渤海证券应当进一步完善研报制作发布有关制度机制,强化研报质量控制审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渤海证券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姚磊在渤海证券任职期间,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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