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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的“第一身份”是公民,公民有最基本的权利,随意践踏明星的隐私权,对这个群体不公平,也不合理
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开消息显示,北京31岁男子邓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通州区通过信息网络散布陈某某个人隐私,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此外,还有张某某、丁某、许某某、端某某等4人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这一消息迅速登上热搜榜。据媒体报道,2月13日,曾有博主发布一组疑似演员陈某某的亲密照,引发网友热议。事后,陈某某方发布声明,称网络流传的相关照片涉及当事人隐私。从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5人被行拘正是由于散布他人隐私。
对此,有人不理解:不就是在网上发了几张照片吗,还非得动真格,把人给关上好几天?其实,这事儿还真不能怪处罚太严。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到严格保护。未经他人允许,把人家的隐私照片在网上到处散布,很明显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照法律条款,邓某某等人被行政处罚,的确撞到了枪口上。
警方通报虽未提供更多细节,但很多网友第一时间指出,陈某某就是此前被曝出亲密照的陈飞宇。不错,作为明星,理应习惯于在镁光灯下“曝光”,在万千粉丝瞩目下“亮相”,相比普通公民,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更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吃着粉丝饭的明星就应当成为“玻璃缸里的金鱼”,所有工作、生活的细节,都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面前。须知,明星的“第一身份”是公民,公民有最基本的权利,随意践踏明星的隐私权,对这个群体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何况,在这起网络散布隐私案中,还有另一个无辜者胡女士,她的肖像权、隐私权也应受到保护,不能被不法行为戕害波及。
目前还不清楚,亲密照是如何被获取的。如果属于偷拍所得,考虑到当事人还有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将偷拍和散布他人隐私的账一起算,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应比单纯的散布他人隐私更重一些。如果属于利用黑客技术窃取的他人隐私信息,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从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看,对于安装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话,行政处罚力度在拘留10天、罚款500元以下。
如果亲密照由陈飞宇同框的当事人流传出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难以推卸。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于共同隐私权,个人没有处分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因为两个人的关系亲密无间,就可以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属于两人的“隐私内容”流传出去。
从陈飞宇工作室的表述看,对亲密照一无所知,也没有做出过任何授权。这也决定了,无论是谁将照片泄露出去,无论是谁使之传播开来,都将构成对陈飞宇方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犯。至于相关法律责任,既包括了行政法律责任,也包括了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受害人的陈飞宇,可以依法请求侵害人予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就算“吃瓜”,也不能无法无天,肆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网上散布他人隐私被拘留5天,违法者付出了昂贵的成本,释放出保护隐私权的强烈讯号,也让更多公众受到警醒教育。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