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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动力转型和效率转型的战略选择。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一指示为我国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指明了方向,适应当下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国情,为我国探索数据要素市场改革提供了一片广阔的新天地。
目前来看,我国数据市场建设仍面临一些难题:数据产权上,权属难分、产业迷茫;供求关系上,供给侧存在结构性问题;思想认识上,存在“看不清、拿不准、等等看”的畏难情绪……针对以上的难题,我们应该坚持“吃改革饭、走开放路”,深入研究数据要素特性和价值规律,完善数据要素价值链中每一环的运行机制。其中的重点,就在于完善数据所有权归属。数据要素自身的属性对确定权属有着重要意义。从数据要素自身属性看,代谢周期、重要性、可编辑状态和反映事物准确性是影响其市场化配置能力的四个关键,构成了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的基本依据。根据数据代谢周期的不同,数据要素可归类为长周期数据和短周期数据,前者适用于企业选址和测绘领域,后者则聚焦消费者行为和公共政策评估。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差异,数据要素可被分为公开数据和保密数据,当前已广泛运用至商业和公共安全领域,保密数据从数据脱敏、解密到授权公开都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数据是否可编辑,数据要素被分为仅可用、仅可见和可编辑三种形态,权限越高,数据要素流通能力则越强。数据要素还可根据准确性分级,一级数据品质最好,二级数据精确度略差,三级数据仅能粗略反映事物运行状态。
数据的客观复杂性决定了所有权归属问题的难度,数据所有权很复杂、难界定、有争议已成为基本共识。目前阶段,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积极寻求妥善的数据权属规范方案。首先,牢牢把握数据所有制。数据所有制是数据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因此,数据所有制是数据确权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另外,数据所有制也应该适应现阶段数据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数据所有制应当适应共享开放、协同共生、数实融合的数据生产力发展方向。数据所有制占据数据生产关系的重要地位。数据产权的归属和分配,决定着数据生产中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构成大数据生产者的主体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不仅如此,他们还扮演者数据的处理者、交换者、消费者的角色。让各主体以“主人翁”身份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是土地、资本等其他要素所不具备的、数据要素独有的特性,这也决定着数据要素巨大的潜在活力。具体而言:
首先,应该探索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数据生产关系”:拓展数据市场参与主体,实现“共建”;深化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共治”;让数据生产资料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实现“共享”。要提升各类数据市场主体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生产力,解放和发展共享开放、协同共生、数实融合的数据生产力。其次,可以考虑建设超越公有、私有制的“数据共同所有制”形式。具体而言,呼应《意见》的产权分置制度,在保护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探索法律赋权的“数据共有权利”,支持数据参与价值创造,并通过税收、社保支出等再分配形式兑现收益;在一次分配中,以价值创造为激励导向,鼓励数据处理者参与价值创造,按贡献决定报酬,促进劳动者“按劳分配”,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总而言之,构建符合数据生产力发展现状、符合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国情、符合数据要素市场改革方向的数据所有制,是解决数据所有权问题的根本之道。应当探索新型数据生产关系建设,通过三次分配使数据生产要素惠及更广大的市场主体。
(王鹏为北京社科院研究员,南昌理工学院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