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账方式办理收付的货。有的国家同外国办理结算时,不使用现汇支付方式,而是根据有关协定或合同的规定,相互开立银行账户,双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收入和支出,均以记账方式办理收付。

签约双方委托各自的往来银行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清算账户办理协定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收付。清算账户与现汇账户一样,必须明确标明以何种货为记账单位。记账一般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货,如美元账户、英镑账户、日元账户等,也要明确标明所采用的货

记账货的选择,由签约双方协商议定。可以是签约双方的货,也可以是第三国货,或者是一篮子货,如国际货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S)、欧洲货体系的欧洲货单位等等。比较通行的作法是,采用一种货为清算帐户的记账单位,但有时也互相以双方货为记账单位的。

记账货的市场价值有时与现汇货相同,但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现汇货不同。

记账货与现汇货之间的差异是由于通过结算账户处理收付款业务的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价值与国际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如果其实际价值与现货交易所相同,则可以通过该账户收取和支付的项目没有限制;相反,如果实际价值与即期汇率存在差距,则付款项目必须根据双方的协议或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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