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继承权方面的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继承人不论男女,都有同等的权利处分自己的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的育儿原则
养老的生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也把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并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每个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其各自的继承份额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分。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主要体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了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还有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一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和赡养义务大于二阶继承人,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继承人;同样顺序,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分割继承。
(2)有扶养能力但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得分割或者分割其继承财产;继承人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继承法对于遗产分配的规定是如何的?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分配原则,是指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分享的继承份额的基本标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该相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按照继承人人数平均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劳动能力、抚养、扶养或者扶养被继承人的义务等方面基本相同。所谓“遗产平均分配”,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相同,但没有明显区别。
2.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相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继承人既有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才能在遗产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特别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不是生活质量不如其他继承人。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分享遗产一般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很多,对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如果平均分配遗产,就不需要照顾了。
(2)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这就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帮助。一般来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比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继承人负有更多的赡养义务。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分割更多的遗产。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不照顾被继承人又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还应该少分,需要指出的时候,这里是可以多分,不时间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应分割或分割遗产。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有经济或者生活困难,需要继承人协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有能力,但不赡养被继承人,两者都需要同时可用。被继承人不扶助的,或者继承人不具备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的,不适用本规定。
(4)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过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来实现。按照同样的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分配。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不平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