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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是在实质法治主义之下发展起来的新型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对传统行政法关于行政权不可处分理念的重要突破,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以柔和的方式代替硬性冰冷的强制手段,不仅推动了个案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且对于促进“官民和谐”、提高司法执行效率、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在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的司法运用中,行政机关要从该制度的制度价值和立法宗旨出发,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可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实现定纷止争。同时,我们仍然要清醒的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执行都能和解,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只是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补充手段,在实践操作中,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确保该制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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