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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7月1日起,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并将于11月份完成谈判并公布结果。国家医保局表示,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不再单列新冠治疗药品的申报条件,该类药品可通过条件正常申报。

在往年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今年国家医保局对《方案》进行了小幅调整。在申报条件方面。按规则对药品获批和修改适应症的时间要求进行了顺延,2018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或修改适应症的药品可以提出申报。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不再单列新冠治疗药品的申报条件,该类药品可通过条件正常申报。

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主要集中于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药品范围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同时,国家医保局从专家评审、资料模板、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优化。其中,评审方法上,进一步完善评审指标,综合考虑临床需求、患者获益等因素,更加精准评估药品的价值,以更好实现“价值购买”的目标。此外,国家医保局要求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失信行为,查实后将视情节与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挂钩,实现联动,督促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医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平性。此外,今年还将对续约规则进行修订完善,下一步将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

根据《方案》,今年的工作程序仍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5个阶段。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争取11月份完成谈判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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