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仅仅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忽视数字时代下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规模化、跨地域所带来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将会被违法犯罪所利用,产生严重后果。”24日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人民币产业发展分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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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时均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前提,对于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国际清算银行(BIS)总裁卡斯滕斯(Agustín CARSTENS)在《数字货币与货币体系的未来》中明确指出,完全匿名的概念不切实际,完全匿名的系统不会存在。
欧洲央行在《探索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报告中也指出:“数字化对支付生态系统构成重大挑战,要求电子支付在一定程度的隐私和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之间取得平衡,包括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的小额交易提供隐私保护,同时确保大额交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
穆长春称,这一描述呼应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一文中率先提出的“为取得平衡,必须实现可控匿名”理念。
穆长春表示,可以看出,完全匿名从来不在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考虑范畴之内,只有在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要求前提下的有限匿名才是国际共识。
此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FATF就所谓稳定币向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报告》中明确指出:“一旦建立了央行数字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交易的金融机构将承担与法定货币或现金相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的客户交易将遵守与使用法定货币进行电子交易相同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报告还提到,“与现金相比,央行数字货币可能带来更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匿名、便携性和广泛使用的结合,对于以洗钱和恐怖融资为目的的罪犯和恐怖分子极具吸引力”。
穆长春认为,这是因为利用现金进行违法交易的成本很高,大额的现金交易需要产生运输、清点、交付等环节,同时存在盘点错误、损毁、丢失、假币等风险。随着现金交易金额的增加,其成本的增长是非线性的。
而在数字货币时代,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交易的成本基本相同。穆长春强调,现钞不便于携带的特点反而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行为增加了摩擦,所以,对现钞匿名性的容忍度也相对较高。但央行数字货币便携性更强,如果提供与现钞同样的匿名性,将极大地便利洗钱等不法交易行为。因此,央行数字货币不应具有与现钞同等的匿名性。
在上述论坛上,穆长春还提及了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下一步计划:一是加强立法,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建立信息隔离机制,明确数字钱包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条件,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二是强化科技应用,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总之,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会充分尊重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需要强调的是,在实物现钞依然发行的前提下,公众仍然可获得实物现钞所提供的完全匿名性,不会因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而被剥夺;同时,可控并不意味着控制和支配,而是为了防控风险和打击犯罪,这是维护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将对为公众提供体验更好、更加安全的支付服务起到积极作用。”穆长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