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4月1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实际,证监会就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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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7年, 《办法》发布并施行。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具体举措,同时结合期货行业近16年以来对于从业人员管理的情况以及行业发展现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以便更好地推动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看来,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看来,《办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优化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管理要求。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取消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执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衔接安排。明确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事期货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豁免条件。
景川认为,《办法》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为中期协组织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及注册,将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从业人员的真实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办法》还要求在期货从业人员展业过程中压实机构责任,督促从业人员合规合法开展期货业务,对从业人员的违规交易、代客理财、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等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
根据《办法》,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制定豁免清单。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豁免清单等由协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期协此前发布公告称,正在研究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水平评价测试将成为行业机构提供考量人员专业能力的依据之一,而非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前提条件,其成绩将不再是执业的“入场券”。根据相关法规调整进度,协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二是完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增加禁止行为规定。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
三是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完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机制。新增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对期货从业人员任职管理、职业培训、薪酬管理、行为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责任,督促机构履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义务。
此外,《办法》还对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其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以及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此前,证监会印发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到,力争年内出台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目前,证监会正在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3日。此外,证监会已于3月底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认真落实《办法》,有效发挥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