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一环。但由于长期存在定位不清、权责不等、监督不够、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资本市场当中,独立董事往往限于要么缺少抓手、“单打独斗”对抗利益团体,要么“蜻蜓点水”、“花瓶摆设”式履职,真正的治理效果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独董制度启动二十多年来最重大改革。随后,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此次独董制度改革,抓住了比较重要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了很多针对性改进措施,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次改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对第一财经表示,关于独董制度以往大家讨论很多,争议也很大,这次定位在参与决策、监督制约、专家咨询三个方面,非常精准,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实控人等关键方面也是重点的履职范围。
(相关资料图)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大股东侵占、财务造假等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相比监事会等其他监督机构,独立董事能够参与董事会决策,强化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监督,是防范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企业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有重要意义。”证监会表示,《办法》是落实《意见》各项改革任务的主要载体,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定义、独立董事定位、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等内容,并对具体选任、履职等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任免方面,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
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要求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履职方面,《意见》首次厘清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同时,《意见》提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为独立董事搭建有效履职平台,前移独立董事监督关口,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转变。
针对上述要求,《办法》规定,通过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要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此次改革,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独董制度是否能够落到实处。
“独立董事履职一直都面临很大难度。比如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审计出来,一个外部董事怎么能发现?而本次改革就赋予了独董一些具体手段,给他提供履职保障,这都是非常必要的。”黄江东说。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外部的独立身份,但这种身份特点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缺乏抓手,履职没有组织机构支撑,往往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4日也表示,履职保障对于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至关重要。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特点决定了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于公司配合协助,要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条件,一定程度弥补独立董事外部身份的局限。
对此,《办法》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二是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
监管方面,一方面,证监会表示,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 另一方面,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
“区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改革。以往大家会提出,从公司领那么点津贴,一旦处罚却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多有鸣冤叫屈。这次进行责任区分,并提出过罚相当、精准追责,是非常对症下药的改革。”黄江东对记者说。
根据安排,《办法》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情况等事项,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适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规定。过渡期满后,上述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