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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甘肃证监局对3名接盘金刚光伏大宗交易的自然人分别出具警示函。
决定显示,邵逸群、王征受让金刚光伏持股5%以上股东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次一交易日全部卖出。贾启超受让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6个月内大量卖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根据锁定期规定,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能卖出股票。
根据金刚光伏公告,2022年3月17日-6月28日时间,何光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750万股,减持均价32.02—64.84元/股不等。
甘肃证监局决定,对邵逸群、王征、贾启超3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