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因投资收益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又新增一个案例。

近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澜股份”,股票代码300499)发布一则《关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致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公告》(下称“公告”)。


(资料图)

该公告称,公司近日在进行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因税务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因此不能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整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因此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522万元。

高澜股份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本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何被税务部门调整至25%的标准税率?

高澜股份公告对此有详细解释。根据公告,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约3亿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

对此,上述公告称,高澜股份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高澜股份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第一财经,公司还在就这件事跟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目前还没有结果。后期有进展会对外公告。我们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按照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去申报纳税,但这次因为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税,所以公司希望就此进行沟通、协商。

一位地方税务人员告诉第一财经,其实这一案件的相关政策很清楚,不明白该公司有何异议。

广悦律师事务所任正勇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这一事件,税务部门处理于法有据。比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而包括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不在该目录中,按规定不能计入鼓励发展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在实务中,可能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权益类收入的计入口径有不同于上位法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口径是否合法有效,值得商榷。此前也有公开案件判决,明确否定了对从子公司股权转让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并入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明显低于25%的所得税标准税率。但要真正享受15%所得税优惠,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其中一条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而高澜股份正是因为没能满足上述不低于60%这一条件,而未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高澜股份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因上述事项以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被取消或到期后无法通过重新认定带来的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调整的风险。

根据高澜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9亿元,同比增长13.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2.9亿元,同比上涨约34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5488万元,同比上年下降204%。

其中,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3.4亿元,主要系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行转让取得的投资收益和丧失控制权后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

根据前述公告,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

今日液冷概念股开盘大涨,其中高澜股份报收于20.08元,涨幅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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