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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局对陈娜娜、杨杰、郑慧三人利用92个证券账户,操作柏堡龙股价的行为,合计罚款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陈娜娜系柏堡龙实控人之一,与陈伟雄二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38%的股份。在操纵股价期间,陈娜娜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于2022年4月份已辞职。
2023年5月15日晚间,*ST柏龙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家属的通知,其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操纵股价细节曝光,两次明显违规
陈娜娜通过柏堡龙控制“陈某君”等9个银行账户,向杨杰、郑慧控制的“郭某樱”等9个银行账户支付8300万元,共同操纵“柏堡龙”。为实施操纵行为,杨杰、郑慧使用“曹某凤”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杨杰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对倒“柏堡龙”,多次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期间内“柏堡龙”股价明显异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期间共计2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218个交易日。
其中,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维持股价阶段。操纵期间累计竞价买入1.3亿股,买入成交金额20.96亿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115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52.75%。累计竞价卖出1.09亿股,卖出成交金额17.84亿元。
证监会指出,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柏堡龙”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达200个,最高持股占比达13.22%,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
尤其在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账户组拉抬特征明显,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持股总数迅速从372万股增加至3779万股。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存在49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共计存在8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尾市拉抬行为。
调查中,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列示了两次明显的操作情况:
2018年8月2日14:47:35至14:50:06,账户组申买84.95万股,时段内股价涨幅12.36%。
2018年8月7日9:49:16至10:11:01,账户组申买71.67万股,股价涨幅2.88%。14:30后,账户组再次大额申买。14:30至15:00之间,账户组申买101.59万股,股价涨幅5.27%。
除此以外,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41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占账户组交易日的64.68%。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12天,最高达到38.14%。
所谓“一顿操作猛如虎,回头一看有点苦”,忙忙碌碌操纵股价近一年,但经测算,92个账户组亏损1234.96万元。
合计被罚款300万,一人遭市场禁入5年
证监会认为,陈娜娜、杨杰、郑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陈娜娜作为柏堡龙总经理,通过柏堡龙控制相关银行账户将8300万元资金提供给杨杰、郑慧用于操纵股价,是操纵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
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下单交易,是操纵行为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郑慧帮助杨杰操纵“柏堡龙”,是操纵行为的参与者、协作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证监会下发《事先告知书》后,陈娜娜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事先告知书》所列证券账户组的资金大部分并未通过案涉所列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也全部与申辩人无关;二是杨杰方收取案涉8300万元后并未全部用于证券账户组购买“柏堡龙”,该8300万元(或其中涉及的部分)也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几个典型拉抬时段没有关联性;三是杨杰的陈述不属实,也无相应书证、物证对其陈述予以证明,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四是陈娜娜从未实际控制案涉账户及资金,也未与任何人有合谋,认定陈娜娜是操纵“柏堡龙”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有依据。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对于陈娜娜的申辩意见。案涉8300万以陈娜娜控制的银行账户为渠道,全部流向杨杰一方控制的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短期内直接汇入案涉账户用于交易“柏堡龙”,资金直接关联明显;资金划转情况与杨杰自认、配资中介指认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娜娜具有合谋操纵的故意,是操纵“柏堡龙”的组织者、策划者。申辩人所提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足以推翻本案事实认定。综上,对陈娜娜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杨杰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本案事实认定不准确,陈娜娜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显著大于杨杰;二是积极配合二次调查;三是责任分配不合理。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意、谋划和组织者,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陈娜娜,不应被定性为起主要作用者。综上,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对于杨杰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他人下单交易“柏堡龙”,对于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杰在初次调查过程中始终未出面,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在二次调查期间反复补充提交账户对行政执法造成一定干扰,其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综上,对杨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陈娜娜、杨杰、郑慧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娜娜罚款150万元,对杨杰罚款120万元,对郑慧罚款30万元。
同时,杨杰的上述行为构成“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杨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