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一条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的新闻上了热搜,截至发稿,相关话题阅读已达近2亿。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获得一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详细还原了这起案件的经过。

1977年出生的梁建红,此前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21年11月19日的这份判决书显示,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前,相关受害者起诉梁建红及工行有关支行的案件,都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被驳回起诉。

从各方声音以及网友关注的焦点来看,目前争议的核心问题围绕着梁建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展开。

有受害者对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因为在工行的营业场所,梁建红利用她的职务地位,让受害者相信她提出的办理业务要求均是合理的,才与她办理存单封存,才会将身份证交给她办理业务。如果没有她的职务身份 ,不是在工行的办公场所,受害者是不可能将身份证交由她办理手续的。

“调包”存单共窃取2.53亿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梁建红就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 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汽车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判决书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部分被害人的证言也表示,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梁建红向同学李某介绍工行有一个业务,是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倾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银行对企业放款的条件要求企业做放款额30%的存款贡献。有一些企业没有多余资金做存款贡献,希望有外来资金替企业做存款贡献,存款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企业愿意给存款人付资金成本,企业额外给利息,一般是月息的4%,存款业务的流程要满足梁建红提出的四点要求。

具体操作中,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蓓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蓓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

经鉴定,梁建红、时蓓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梁建红、时蓓、黄雨凤还伪造了大量的存单等。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红让另一被告人黄雨凤,为其伪造存单、余额对账单、银行流水等银行票证。2018年9月起,梁建红让时蓓为其伪造存单、存款回单、余额对账单等银行票证。两人均使用电脑软件编辑、套印,以及伪造工行营业网点公章的方式伪造上述银行票证。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三人均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刑。

或为填补之前集资“窟窿”

一个银行中层管理人员,明知伪造并取走客户存款属于违法行为,为何还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梁建红的自述称,由于家庭变故,其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 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其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由于资金紧张,于是产生了制作假的大额存单,去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去将储户在工行的大额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

关于钱款去向,梁建红称,她指示时蓓使用储户真实存单办理代理取款业务,将客户大额存单内资金转到其控制账户内再进行分配使用,分四部分:

一是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

二是用于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彩铜时代有限公司经营等公司的经营;

三是兑付之前到期的客户存单;

四是支付存单的收益给中间人,包含给中间人的额外收益。

同一份判决书还显示,梁建红还存在非法集资的犯罪情况。

2013年起,梁建红以融资进行资金拆借过桥业务为由开始向他人高息借款。2016年,梁建红实际控制的中厚汽车公司,以中厚汽车公司与工行广西分行、工行南宁分行合作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为由, 虚构中厚汽车公司需要大量资金经营,资金在中厚公司运作无风险, 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虚构工行与广西大联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吉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事实;虚构中厚企业公司新增创新经营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工行做汽车分期担保业务模式等融资业务模式,以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在微信群组发送融资信息等方式宣传上述业务项目。

梁建红向集资参与人许诺给予2.5%-6%不等的高月息,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骗取集资参与人赵某、潘某等人资金,梁建红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少部分用于中厚公司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购买房产等。

梁建红的自述中也表示,其小叔子控制的公司种植铁皮石斛投入1500万元全部亏损,其他的铜纤维功能棉花研发生产和销售、糖尿病细胞移植项目投入 1500万元左右,没有任何收益。此外,她还在中国A股市场炒股亏损1200万元左右。

经鉴定,梁建红共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35.55亿元,转回集资参与人本息34.88亿元, 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9亿元。

争议“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2019年5月,部分被害人经査询后发现存单被注销了,已经没有钱了。

法院也查明,2019年5月21日,时蓓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2日,梁建红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梁建红、时蓓等人犯盗窃罪、梁建红、时蓓、黄雨凤等人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起诉被告人梁建红犯集资诈骗罪、追加起诉被告人梁丽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31日变更起诉。

对于检方的指控,梁建红对指控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指控的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集资诈骗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梁建红的辩护人也表示,“梁建红的行为实质是利用其银行高管的职务便利向他人介绍宣传大额存单业务、洽谈拉取大额存单业务、获取客户大额存单原件、 密码、存单人身份证、钻工行内部管理漏洞并达到最终侵占涉案的工行大额存单内等额资金的职务侵占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多名被害人的也意见也表示:“指控梁建红、时蓓涉嫌盗窃罪不当,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以及去各个支行取款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和职位的影响力,梁建红所实施的相关行为都绕不开她工行高管的特殊身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位的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本案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存单部分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储户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获取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受害人起诉工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均被以“涉及经济犯罪”驳回了起诉。

被害储户代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企业方”都是梁建红的说辞,事实上所有被害储户的业务办理流程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在梁建红专用的VIP室,上面也有摄像头。

对于梁建红等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蓓,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蓓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蓓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至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认为:“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最终,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此外,时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梁丽红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黄雨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专家认为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相关银行业法律人士也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人士表示,“案中一审刑事判决,对梁建红原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的定论亦是符合相关诉讼规则的,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

南方财经记者也同时查询到,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五则行政处罚信息,对涉案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对受害者而言,追偿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刑事判决结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认为,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另外通过民事途径起诉银行,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从而导致表见代理。投资者存在一定过错,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证据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向记者表示,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客户在存款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需要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存款法律关系过错亦需要考量。依法保护存款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一项重要原则。

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理层面来讲,客户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虽然在民法典里面没有明确提到,但我们通常认为客户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在这个案件当中,客户密码需要自己设定,但是使用的却是“企业”要求的密码,且把身份证交给了梁建红,显然不符合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柜台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的情况。

从银行的业务层面来讲,银行应尽可能将其业务流程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公众公开,但这项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不能因银行没有尽到提醒或注意义务让银行担责。

刘春彦副教授还建议,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以适当形式公示其业务流程,以便客户了解银行工作的具体流程,避免操作风险和相应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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