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市民曹福梅,最近遇上了一桩令她怎么都想不通的官司。
3月24日,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自己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16.SH)宜宾分行(以下简称“宜宾分行”)告上了法院。
据称,为了装修宾馆,曹福梅曾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签订合同申请80万元贷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催促她签字摁手印,连合同内容都没看。不过,她不仅没有拿到贷款,反而成了为他人借款的担保人。而曹福梅表示,借款人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用三套房,为不认识的人借款来提供担保呢?”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曹福梅及借款人还款。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发回重审。
红星资本局多次联系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多位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分析认为,该案件疑点较多,建议警方介入调查,再经过法院审判,或许真相才会水落石出。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
80万贷款有74万未还
民生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根据曹福梅提供给红星资本局的裁判文书,2019年4月26日,周韦、雷庆中与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填写并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向宜宾分行申请授信金额93万元,曹福梅为担保人,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本息,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抵押物为曹福梅的三处房产抵押,申请表中有三人签字。同时,曹福梅与宜宾分行也填写提交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在抵押栏处,三人手写签字摁手印。在该表的声明授权部分,曹福梅在担保人一栏处单独签字摁手印。
裁判文书
2019年5月17日,宜宾分行与上述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并“划定到指定交易对象高焕杰的账户”,周韦是此次借款的还款人。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内容之一
同日,曹福梅与宜宾分行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曹福梅愿意以其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合同载明,曹福梅以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三栋房屋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曹福梅还分别在三份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人处签字摁手印。
同日,曹福梅提交了房产交易(抵押)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出具不动产担保具结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三处不动产,建筑面积共255.76平方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贷款作抵押担保,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曹福梅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
2019年5月20日,涉案房屋取得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债务人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担保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
同日,宜宾分行向收款人高焕杰转账80万元,完成了此次借款的出借。之后,周韦通过其银行账户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
2020年11月6日,宜宾分行向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发送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截至2020年11月5日,应偿还贷款金额本金749215.4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32888.83元。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随后,宜宾分行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还款。
担保人提出三大疑问
银行未提醒催促签订合约
庭审中,周韦对宜宾分行的诉求未异议。据了解,周韦和雷庆中是夫妻关系。
裁判文书显示,曹福梅曾到宜宾分行以个人名下三套房产办理个人抵押贷款80万元,用于装修宾馆,并签订了《小微业务授信申请表》。
不过,最终她没有申请到一分钱。2021年1月29日,红星资本局曾前往曹福梅的宾馆内,看见装修工人仍在忙碌着装修。“现在宾馆装修所用的东西都是赊的。”曹福梅称。
2021年1月29日,曹福梅的宾馆内还在装修
对于该案件,曹福梅提出了三大疑问:
第一、签订合约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何不提醒?“有天中午12点左右,银行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我去签合同。”曹福梅称,“整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一直在催促我,尽快签字摁手印,整个过程并未提醒。”曹福梅称,当时签订约有10多份合约,“那么多文件,即使细看也不可能看过来!”
第二、申请的个人贷怎么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20年10月21日,她收到了宜宾分行提供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才知道申请的该笔贷款在2019年5月20日已经放贷。2020年11月26日,她拿到贷款合同原件。不过,从贷款合同来看,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我当初申请的是个人贷,可为何却变成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呢?”
第三、为何要为陌生人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周韦、雷庆中、高焕杰三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为啥要为他们的借款提供担保呢?”曹福梅告诉红星资本局,签合约时,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为何最终出现了上述不认识人的名字呢?
曹福梅认为,所有的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未提醒下催促签订而成,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从而背上了80万债务,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庭审中,她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抵押。此外,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讼,认为自己装修宾馆一事耽搁,损失了64万元,请求法院判定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承担。
一审:判决偿还贷款
二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裁判文书显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合同中,三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小额授信申请书,也签订了相关文件,且曹福梅认可合同或者文件上其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曹福梅未提供基础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中存在胁迫等情形,从证据链上能够印证涉案金融进款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为: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宜宾分行借款本金749215.46元、违约金40000元和利息等,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对抵押不动产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曹福梅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宜宾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上述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曹福梅表示,“我承认在签合约的过程中,因没有看合同内容,我自身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不过,一审的判决结果却让我承担得太多、太重了。”为此,她期待法院重审能够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曹福梅看来,由于该案疑点太多,她希望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判。
二审驳回一审
民生银行宜宾分行曾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为保证司法公正性以及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证据材料暂无法提供。对于法院二审裁定重审问题,截至发稿时,宜宾分行暂未给予最新的回应。
律师:案件疑点较多
最好由警方介入调查
截至发稿时,红星资本局一直未联系上案件当事人雷庆中和高焕杰。
对于此案,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青青告诉红星资本局,“银行有一套严格的审核程序,各环节需要签字照相合影等。如果曹福梅所说的是事实,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同时,在陆青青看来,曹福梅既然签字摁手印了,无论是否看合同内容,本人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曹福梅说谎,不排除其为第三方担保、吃高利息的可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如果曹福梅说谎,借款人及高焕杰都认识,只是事后不承认。那么,银行就可找相关的客户经理及证据出来指证。另外,如果曹福梅所说是事实,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其内控存在重大问题。“包括贷款的审核发放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张卫平主任律师指出,“如果曹福梅在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被银行工作人员催促,致使自己根本没有时间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从而不知道签订了什么,从民事角度而言,可能存在着欺诈、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当事人可以反诉撤销担保合同。同时,从刑事方面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套路贷的可能性。”
上述律师均认为,该案件由于存在诸多疑点,最好的方式是由警方介入调查。
(文章来源:红星资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