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交易所的中国存托凭证(下称CDR)部分暂行办法发布。暂行办法优化了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申请成为CDR做市商。
据了解,申请CDR做市商条件并不复杂,一是要具有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二是要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单只CDR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CDR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者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交易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预期将来,在CDR只数变多,交易量变大的情况下,该项业务可能会对券商的业绩有所增厚”,北方一大型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
CDR做市交易是沪深两市正式出台的做市制度。今年初,科创板也就引入做市交易制度公开征求了意见,不过目前还未正式发布。从征求意见来看,科创板做市商要求可能更高一点。
做市商要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据介绍,做市商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有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深度,提高价格发现能力,促进市场合理定价,引导市场参与者理性投资,为投资者提供必要保护。
“考虑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存在时区差异,投资者对境外发行人的熟悉程度有限,对CDR的产品特性还存在熟悉过程,在互联互通CDR业务中引入做市商机制,对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易所表示。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开展CDR做市业务。做市商须满足“具有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这两个条件。
交易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券商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交易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券商中选取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做市商应向交易所申请对单只或者多只特定CDR开展做市业务。交易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CDR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CDR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
据了解,单只CDR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CDR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者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交易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在交易所开展CDR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CDR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CDR开展做市业务。做市商被终止开展CDR做市业务的,一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CDR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CDR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交易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终止其开展CDR做市业务。
做市商从事CDR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法律、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科创板做市业务或也将推出
CDR做市业务规则是目前已经正式出台了的,除此之外,科创板的做市业务规则或也将在不久之后正式发布。
2022年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目前该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较高要求。试点券商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的要求,包括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以及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另外,初期试点券商还有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要求。
据西部证券统计,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和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仅有中信证券等28家券商。
券商人士称,做市商以买卖价差为主要收入来源,有利于改善券商业绩的稳健性,也将促进券商自营业务向做市交易业务转型。此外,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改善、价格发现功能的完善,进一步提升科创板融资能力和效率,进而给券商投行项目承揽端带来更多的业务机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已有科创板做市客户的服务黏性。
目前,新三板也有做市交易制度。数据显示,新三板做市券商有93家。2014年到2022年期间,做市股票个数排名前五的券商依次是中泰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九州证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
截至2022年3月29日,做市股票个数排名前五的券商依次是开源证券、东北证券、九州证券、申万宏源、安信证券。
中信证券在2021年年报中表示,2021年,公司新三板业务继续坚持以客户拓展覆盖为基础,以价值发现和价值实现为核心。在积极开展北交所保荐承销业务,坚持优化做市持仓结构,加大对优质企业覆盖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质量控制工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31家挂牌公司提供了做市服务,其中1家公司已成为北交所上市公司,23家公司进入了创新层。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