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讲的是,2016年底投资者欧阳某向上海长典资产支付410万元,认购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但是两年以后,该基金亏了将近一半,单位净值仅为0.5716元;后来这只私募基金延期了一年,没想到,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亏损幅度更大了,到期单位净值跌至0.1142元,对应约46.8万左右!
后来,投资者将上海长典资产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本金和利息,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其赔偿的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投资者410万认购私募基金
三年单位净值跌至0.1142元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基金君梳理了一下事情经过。
2016年12月8日,投资者欧阳某通过上海长典资产提供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测试,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当日,他作为投资人,与管理人上海长典资产,托管人恒丰银行,三方签订了《基金合同》。
合同约定,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该基金主要用于实缴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该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上海长典资产为该基金的募集机构,并由其自行销售。
2016年12月13日,欧阳某向上海长典资产支付了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认购款410万元;随后12月18日,他向上海长典资产出具了其签署的《回访确认书》。该基金在2016年12月28日成立。
据了解,七号合伙企业系有限合伙企业,上海长典资产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2000万元;广州汇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50万元,担任七号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是,2年到期后,这只私募基金却亏损严重。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这只私募基金单位净值为0.5716元。
2018年12月26日,上海长典资产发布《关于长典恒润壹号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载明:该基金于2016年10月与汇腾投资签署《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于该协议的相关约定,基金已向七号合伙企业实缴出资161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8日。近日,汇腾投资向长典资产发出了《横琴汇腾长征七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公告》,要求将该基金期限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28日。
然而1年时间又过去了,该基金不仅没有能挽回损失,反而亏损幅度更大了,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该私募基金单位净值为0.1142元。
就在2019年10月14日,上海长典资产向广州汇腾投资发出《关于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权益到期清算的告知函》,主要内容是:长典资产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汇腾投资签署了《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于该协议的相关约定,长典资产已向七号合伙企业实缴出资1610万元,七号合伙企业成立日为2016年12月28日,存续期限2年,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经营需要可延长一次,每次延长一年。2018年10月,汇腾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长典资产发出了《横琴汇腾长征七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公告》,决定延长七号合伙企业期限一年。根据工商登记,七号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8日。长典资产决定于七号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日(即2019年11月18日)退出七号合伙企业,请汇腾投资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清算。
2020年7月13日,上海长典资产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广州汇腾投资寄送《关于再次要求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的告知函》,因七号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后7日内启动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2020年9月18日,长典资产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七号合伙企业的申请。案件经审理,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散横琴汇腾长征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为何驳回了投资者赔偿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长典资产是否应向欧阳某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本案中,长典资产系具有合法资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案涉基金合法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欧阳某作为委托人与长典资产作为受托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基金合同后,双方即形成了针对案涉私募投资基金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案涉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长典资产系依据投资人的委托而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长典资产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一审法院表示,关于该争议焦点,欧阳某主张案涉基金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长典资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没有对欧阳某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也没有在冷静期结束后对欧阳某进行回访;基金存续期间没有向欧阳某报告基金的份额净值,披露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到期后,欧阳某并未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延期协议,长典资产擅自延长私募基金1年期限,给投资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但是,关于合格投资者身份及投资冷静期问题,长典资产提交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回访确认书》以及案涉基金合同所附《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上述证据均载有欧阳某的签字,欧阳某对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接受了回访等事项进行了确认。上述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长典资产在案涉基金合同订立前后,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因此,对欧阳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基金存续期限问题,法院也表示,欧阳某主张长典资产未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延期协议,擅自延长基金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还有,关于长典资产披露案涉基金相关信息问题,法院表示,案涉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瑕疵,但该瑕疵与欧阳某现有损失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他以长典资产未向其披露相关信息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称,根据案涉基金的履行情况看,长典资产已将募集资金依照约定的投资方向,通过恒丰银行用于实缴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在长典资产完成约定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款项尚未返还基金时,欧阳某要求长典资产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与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就案涉基金实际情况看,长典资产已经两次发函要求汇腾投资对七号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到期清算,因汇腾投资怠于履行该义务,长典资产后就该权益向汇腾投资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该诉讼尚未形成生效裁判,相关权利并未实际确定。长典资产代表案涉基金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的事实,无法认定其存在不履行勤勉尽责管理义务的情形。同时,欧阳某就案涉基金投资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在基金财产尚未获得清偿时亦不能确定。本案欧阳某尚不具备要求长典资产以自身财产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前提。
最终,一审法院对欧阳某要求长典资产支付4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也表示,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欧阳某在案涉基金中所受损失是否确定,长典资产是否应对此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基金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案涉基金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在基金合同出现终止事由后,应先依照约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再行分配。在获得清算分配后,如投资人尚有其他权利未获清偿,可就其因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基金合同对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延期风险也进行了风险揭示。“目前,长典资产已就投资款项向汇腾投资等主体主张了利权,在基金财产未清算完毕前,欧阳某因案涉基金所导致的损失数额尚不能确定。欧阳某可待损失确定以后,另行主张。欧阳某关于根据长典资产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可以确定其损失的主张,因长典资产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七号合伙企业对基金份额所作的估值,与七号合伙企业合伙权益清算后所能收回的投资款项不具有对等性,所以欧阳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表示,欧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