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共5条,一是明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
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10日,证监会就《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资料图】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等稳步做好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各项准备工作,正式启动时间将另行公布。
公告全文
起草说明
深交所答问
深交所就修订《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深证上〔2022〕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深证会〔2022〕195号)。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深港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前期,深交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分别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以及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21条意见建议,在研究吸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接下来,深交所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深港通机制。
二、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答: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深交所与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深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深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深沪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六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纳入标的的ETF须满足上市满六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将每半年调整一次。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首次纳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请予以关注。
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深股通交易行为。规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界定标准。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上交所答问
上交所就发布《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答记者问
2022年6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实施办法》的背景。
答:前期,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共识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丰富互联互通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就修订《实施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关于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上交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关于放宽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建议;关于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未收到市场意见、建议。基于双方监管机构达成的共识,为尽快推动ETF纳入标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在吸收市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并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
二、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答:一是明确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上交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港通标的范围,具体如下:上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且其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后续,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是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交易行为。发布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后,对已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三、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上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修订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限制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