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股权创投私募圈欢呼了,迎来重大利好。

本周五,证监会宣布,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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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

基金君第一时间采访了多家私募,他们表示,此举给予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更灵活的退出路径,维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后续会跟LP沟通,看他们的意愿。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49万家;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合计有4.79万只,存续规模合计为13.4万亿元。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启动

7月8日,证监会表示,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

据了解,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

证监会称,从境外市场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业上市后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对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

关于此次试点的背景,证监会称,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持续改善。

“此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是证监会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证监会说。

私募圈热议:给了更灵活的退出途径

后续会进一步跟LP沟通

基金君也采访了多位私募圈人士,他们认为,这更有利于基金的退出,更透明,也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创投基金的期限都比较长,一个产品动辄八到十年,其实我们有一点感触很深,以前LP就是看能投出多少项目,到最后能赚多少钱,但最近两年,LP对于现金流也有要求,也就是我们说的IRR不够,还要有DPI(基金君注:Distributed to Paid in Capital的缩写,也就是投入资本分红率),所以不光要投得好,更好是退得好。”沪上某大型创投私募市场人士坦言。

他也表示,以前都是需要把股票卖掉,换成现金再向LP分配,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解禁期一到可能很多机构被迫去减持,“可能其实本质上我们还是看好这家企业的,但受制于产品期限,或者是因为DPI的压力,所以不得不去减持,同时也就造成了二级市场的波动。”

这位私募市场人士非常看好试点的推出,这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前面说的问题,一方面稳定市场,另一方面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退出路径。“但因为试点刚刚推出,我们肯定也要去跟LP沟通,是否参与试点,可能不光是投资机构的想法,更要看LP的意愿。”

久银投资认为,政策利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整体对于私募基金可以延缓减持,降低市场集中减持抛盘压力,合伙企业LP自持个股,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间接退出。

南方也有一家投资机构称,简单看来实物分配的政策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分配渠道,可能也有利于投资者的税务筹划。

也有私募人士说,一方面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清算,另一方面便于不同的投资者在同一基金中对股票退出意见做出差异安排,这是增加市场流动性的一种方式。

华东某私募也表示,这方便股权类私募基金的发展和分配,更容易募资和清算。

华南某大型股权私募相关负责人告诉基金君,这给予股权私募多一个选择,可以把上市公司股权直接给LP,但现在还仅限于上市公司,未上市还没有开始。

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减持规定

关于具体分配范围,证监会表示,本次试点工作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须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但是,证监会也指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关规则或者承诺不得减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不得参与试点。

另外,投资者是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是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具备证券市场投资资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

证监会进一步表示,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及具体操作方案。

此外,证监会也强调,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等有关减持规定。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也可以占用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占用减持额度后,相应扣减该基金的总减持额度。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按照《减持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说。

证监会也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试点工作实践情况及时总结评估,继续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机制,引导并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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