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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价格,对其操纵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

原告投资者诉称,其在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期间买卖了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损失,投资决策受到了操纵行为的影响,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鲜言承担其全部投资损失。

被告鲜言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操纵期间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此后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操纵行为无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应当扣除2015年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以及投资者非理性投资的影响;此外,信息型操纵行为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投资者损失的10%归因于鲜言的操纵行为,本案对鲜言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与前案保持一致。

被告还就损失计算的具体方法、诉讼时效等提出抗辩。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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