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竟然联手私募基金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处罚来了!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针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华健康”,现股票简称为“*ST宜康”,000150)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宜华集团”)、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安天诚”)、刘绍喜等6名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料图】

决定书显示,在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下称“操纵期间”),宜华集团、安天诚等使用其控制的132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方式交易宜华健康,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

经查明,作为宜华健康的控股股东,宜华集团联手私募安天诚实施操纵行为亏损8.17亿元。最终,证监会要求宜华集团、安天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分别处以225万元、75万元罚款,对4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操纵股价亏损8.17亿元

经查明,涉案账户共计132个(下称“账户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宜华集团通过与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浙商产融”)、上海云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云旋”)等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控制华信信托·工信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3个账户和1个法人账户;二是通过李某、何某鑫、刘某等宜华公司员工或者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传递资金,控制使用李某等14个账户;三是宜华集团与安天诚、史利兴合谋共同控制杨某彬等104个证券账户。

宜华集团等对“宜华健康”股票的操纵主要分为建仓、护盘、卖出三个阶段。

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宜华集团与浙商产融等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利用投资机构开立信托和法人账户,持续买入“宜华健康”股票,吸筹建仓。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试图维持股价。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5日,账户组买入“宜华健康”189.9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241.39万元,卖出7726.4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365.80万元。

操纵期间,宜华集团等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宜华健康”股票等操纵方式,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

但经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拉抬,宜华集团、安天诚实施操纵行为未获得盈利,而是亏损8.17亿元。

不仅操纵股价亏损数亿元,据决定书,宜华集团、安天诚共同操纵“宜华健康”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宜华集团、安天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宜华集团处以225万元罚款,对安天诚处以75万元罚款。

证监会还认为,宜华集团董事长刘绍喜、安天诚总经理史利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宜华集团总裁刘绍香、宜华生活董秘刘伟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刘绍喜、史利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刘绍香、刘伟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年前因操纵股价收关注函

早在2019年,宜华集团共同操纵市场行为便曾引起监管关注。

操纵期间结束后不久,2019年3月19日,宜华健康披露了来自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宜华健康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相关方近三年出售该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操纵该公司股价并配合减持的情形。

对此,2019年3月29日,宜华健康回复表示:经公司函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操纵公司股价并配合减持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相关联方最近三年来未减持公司股票。

不过,宜华健康在当时的公告中还透露,2018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整体市场行情低迷,实际控制人寻找到持有宜华健康股票的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天诚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当时持有宜华健康194万股股票),请安天诚帮忙寻找持有宜华健康股票的投资者,并与持有宜华健康股票的相关账户的投资者沟通,请投资者在短期内不抛售宜华健康股票,以达到维稳股价的目的,并基于自身股票增持的意向,故承诺按照其成本价回购股票。

根据承诺,2019年2月2日,刘绍喜与安天诚等签订了一份以宜华健康股票为标的的《股票回购协议书》。然而,刘绍喜未在签署《股票回购协议书》后2个交易日内告知宜华健康进行相应披露。

后在2021年2月23日,宜华健康公告表示,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直至2022年9月9日,宜华健康公告表示,宜华集团、刘绍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书面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对宜华集团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罚款22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刘绍喜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

关于上市公司主体,宜华健康在公告中表示,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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