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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涉嫌欺诈发行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财务造假违规情况不断曝光,一方面说明证券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出重拳,持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守法合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部分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者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等,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也削弱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相关,通过在财务报表上动手脚,让收入或者利润“大幅上升”,进而带来股价的攀升。这种成本低、收益高的违规做法,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制度,那么尝到甜头的造假者势必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必须让造假者感到“肉疼”。当前,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追责体系。监管部门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等手段,不断提高违法成本。在处理财务造假案件中,监管部门在依法严厉打击“关键少数”的同时,也不放过在财务造假中起较大作用的一般财务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在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过程中,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正在显现。过去“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证券行政执法领域的痛点问题,也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而改变。新证券法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财务造假者一旦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将面临牢狱之灾。这有利于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生态。

新证券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新制度。例如,在我国首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经人民法院登记确认后,对所有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负担。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康美药业组织策划造假、未勤勉尽责,以及存在过失的责任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人员,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民事责任,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24.59亿元,相关责任人承担巨额连带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一家公司从创建到发展壮大,直至登陆资本市场,本就十分不易。既然成功上市了,就应对市场心存敬畏,聚焦主业、做精专业、诚信经营。上市公司要获得长久的发展,就应坚决不碰财务造假高压线,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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