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

中国死刑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5条,死刑以枪决或注射的方式执行。

注射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执行场所或者拘留场所执行。

以射击、注射以外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目前,执行方法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内持续注射致命药物。囚犯躺在行刑椅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着。囚犯身上有一个心脏监视器。刽子手通常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心肺放松,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最常用的执行方式。

2.电椅: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在特制的椅子上,通常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执行死刑,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电钮,但实际上只有一个电钮与电极相连。这种安排是为了减轻刽子手的心理负担,因为没有人知道谁按下了真正的按钮。

3.毒气室:犯人被锁在不锈钢密室里。行刑开始时,刽子手打开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向囚犯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然后将氰化钾或氰化钠滴入盘中,从而产生氰氢气。目前,美国仍有几个州使用这种方法处决死囚。

4.绞刑:这是其中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须称体重,然后根据体重在犯人腿上绑上重物,这是为了保证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子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把犯人脚下的支架拆下来。

5.枪决:西方国家没有固定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五名刽子手在囚犯面前排成一排,向他们开枪。为了确保刽子手不会遭到报复,其中有的的刽子手枪里没有子弹。这样,即使报复者知道五个刽子手的名字,也很难区分谁的枪里没有子弹。

缓刑和死刑的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替代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类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上的差异。在适用条件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所谓犯罪极其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情形。死刑适用于犯罪的执行,但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审判程序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无论是否上诉,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无论是否上诉;在刑罚执行方法上,判处死刑的罪犯一律处死,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不是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满二年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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