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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下称《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共计5章20条,分为总则、业务参与机构与基础设施项目、回收资金使用与监管、运营管理与信息披露、附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53号)(下称《通知》)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事项进行细化安排。

一是加大民生保障领域支持力度。加强对强化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项目的支持力度,明确对于出租率较高、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三年运营年限要求。

二是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特点,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招募说明书除披露常规事项外,还应当披露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回收资金用途承诺和使用安排等信息。同时,压实参与主体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按季报告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回收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规范回收资金使用。为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投融资良性循环,要求原始权益人净回收资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如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实施严格隔离,并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闭环管理,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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