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去年规模达到45.5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39.8%。自2012年以来,数字经济年均增速显著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速,已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数据被称作信息时代的“新能源”,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上传出信息,我国将深入研究数据产权规则,加强制度设计,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相关资料图)

近年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建设一直在积极推进中。去年9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印发,随后又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两个文件都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做出部署,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这次召开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是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数据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领域亟须解决的堵点问题,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后要建立完善的保护规则体系,还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是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

《数据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也就是说,非法获得的数据,不但不能称之为数据知识产权,不能得到保护,相关行为还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在这个领域,被处以巨额罚款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规则越来越细、处罚力度越来越大会是将来的方向。

其次是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制订相对完善的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面临难得机遇和诸多挑战,反映出数据更新速度快、传播途径多、综合性因素强等特点。在一个新兴领域要做到制度设计超前、未雨绸缪是很难的,但起码要做到及时跟上。

上述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吸纳了经济、法律、产业、技术、安全等领域的各方面专家,就是考虑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特殊性,群策群力、融会贯通,努力在数据知识产权治理方面提供公共产品。

其三要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是为了高效产出,要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为此,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就要有利于数据的流动和交易,能够促进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字产业,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还要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这当然应该包含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来,要通过规则体系建设,实现全天候网络监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为企业、个人及政府机构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和综合性服务,也更加保护数据知识产权者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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