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控制145个证券账户,操纵“吉林高速”、“大庆华科”等8只股票,王宝元在9个月时间里赚了1.4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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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罚单让这宗市场操纵案浮出水面。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王宝元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操纵意图明显,对其“没一罚三”,即没收违法所得约1.43亿元,并罚款4.28亿元,合计约5.7亿元。
在听证环节,王宝元及代理人提出,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单只个股操纵最高盈利逾7955万
通过建仓拉抬、出货,对倒交易,王宝元在9个月时间里,操纵了8只股票,并且全部实现盈利,单只最高盈利达7955万元。
根据证监会披露,王宝元控制并使用“林某云”的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先后两轮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等个股。
王宝元最先“盯上”的是吉林高速。自2020年2月开始,其控制使用共计56个账户,分两轮操纵该股,合计获利逾1500万元。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24个账户,建仓拉抬,累计净买入2494.78万股,净买入金额6181.77万元,期间吉林高速股价从2.31元/股上涨至最高2.78元/股,涨幅超两成。而后出货,将上述持股悉数卖出,净卖出金额7502.88万元。
两个月后,王宝元开始第二轮操纵,5月28日至6月15日,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连续买卖吉林高速,盈利204.67万元。
除吉林高速外,2020年3月至于9月间,王宝元还连续买卖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以及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7只个股,并且全部实现盈利,单只个股获利在169万到7955万不等,操纵手法大致相同。
其中,王宝元操纵“大庆华科”长达4个月,自2020年7月至11月,盈利7955.68万元,主要操纵手段是控制使用5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进行对倒交易。
在当年7月至9月的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高达47.33%。
辩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对王宝元的上述行为,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进行了处罚告知,今年10月举行听证会,听取了王宝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环节,王宝元及代理人提出,账户控制认定有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获利金额认定有误等申辩意见,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王宝元认为,参照操纵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各项交易指标统计,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
王宝元及代理人提出还称,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证监会核查认为,该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证监会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