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是指居住与生产、销售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场所。
一、“三合一”场所的处罚依据
一是《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八十八条有
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新
安全生产法限改,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
1、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2、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3、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气罐的厨房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4、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先例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临时电气线路。
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关、阻燃塑料管。
5、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超负荷使用;
b)不能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钣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具使用后应拔出电源插销等切继电源的措施;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6、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表面的温度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b)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取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钨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乐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的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