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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就开展私募业务,买“壳”、卖“壳”屡禁不止……7月19日,深圳证监局通报了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

近期,深圳证监局通过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辖区部分机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关于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明确规定,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使用未在中基协备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资金,甚至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

为此,深圳证监局通报了三类典型问题。

一是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深圳证监局称,部分机构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开展私募业务。一些投资类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个别违法机构和人员设立与知名金融机构相似名称,或者冒用已登记公司开展宣传,欺骗误导投资者,使用POS机刷卡方式收取投资款,导致投资者维权难、资金追查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私募基金行业秩序。

二是买“壳”、卖“壳”屡禁不止。 部分已登记私募机构明知他人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从事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仍违规出售、出借公司给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机构在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后,买“壳”借“壳”继续募集资金,诓骗投资者。一些违法中介机构从事招募挂靠人员、私募机构买卖壳、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影响私募行业社会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即开始投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开展募资,规避监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非合格投资者归集到有限合伙企业,再投向已备案私募基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实现循环募资、突破200人上限、备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对此,深圳证监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规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人登记义务、基金备案义务,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任何机构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转让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在中基协变更登记信息,不得私下买“壳”卖“壳”。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除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开展投资外,不得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另外,要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同时,及时清理“空壳”企业。

深圳证监局也提醒投资者:要树立合规意识,在购买私募基金前谨慎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信息、合规诚信信息;投资款划转时,认真核对对手方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款项汇入后及时了解所申购私募基金的备案信息,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要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要提高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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