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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徐宝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一千元。对徐宝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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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徐宝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一千元。对徐宝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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