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单位该怎么办?

作为公司,一定要明白,不辞而别,并不等于自动离职。鉴于这种情况,公司必须立即做出反应,并迅速履行以下相关程序,以避免承担劳动和资本的法律风险: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公司必须注意几点:

1.公司在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应提前告知工会原因。

2.通知至少应明确这些内容:从员工旷工期满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该员工今后的一切行为均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3.员工的正常劳动报酬将继续及时结算并分配给员工。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1.员工不辞而别后,应先将《催告函》复印件邮寄至其预先确认的送货地址,督促其返回公司正常工作,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据,并告知其逾期不归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责任的行为。如果员工不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方,也需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问。

2.《催告函》如果员工在规定期限后未能返回,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勤一定天数的,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记得在终止前通知工会。

3.通过邮件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快件明细表上注明发送的文件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上述操作既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又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避免了劳动关系不确定或非法辞退的法律风险?

不辞而别的员工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令人头疼。很多公司认为,如果一个公司想随时辞退一个员工,就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相应地,如果员工随意离职,也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与预期相反,支付代通金辞退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法律支持,员工暂时不能支付赔偿金。更大的误解是,公司必须满足三个法定条件(《劳动法》第26条)才能提前发出辞退员工的通知,这一点往往被很多企业忽视。

很多人员很迷茫,钱扣不了。不鼓励员工随意离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雇主为招聘和雇用该雇员而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典型的行为,因此单位有损失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对于急于跳槽到其他单位工作而无视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30日内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考虑到社保公积金不能白交,单位可以出具员工返回令,提取社保,将公积金封存在单位账户。但是,持有退货单和劳动手册副本的员工不会在30天内被移交给员工。这对他在下一个单位的工作会有一定的影响,以示惩罚。30天后,书面通知员工收集上述信息。

当然,上述方法都有很大的局限,而且看起来强度也不足以震慑员工,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履行。索赔需要证明单位自身的损失,举证责任重,提起诉讼往往得不偿失。拒不辞职对本地户籍的员工有用,但对外人和案件中辞去老板职务的员工完全没有作用。在实践中,对于重要员工,用人单位要巧妙地将保密期限和违约金结合起来,达到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的目的。

立法部门对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按照本法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每月工资标准的两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以预见,期员工辞职会更加合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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