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款新规
《办法》提出,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金融机构都要做尽职调查,包含资金来源问询。
尽职调查啥
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登记,真实存在交易,保存期限至少5年。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随后,“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办法?
《办法》提出,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金融机构都要做尽职调查,包含资金来源问询。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据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有关人士介绍,办法》主要覆盖的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支付公司等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所有机构,均在《办法》规定范围内。
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广东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广东省深圳市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
毫无疑问,反洗钱力度在升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董希淼称,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给普通储户存取款带来不便?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居民正常现金存取款业务,业务便利程度亦不会受到影响。
上述负责人指出,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业务在我国一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在《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也是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不需要客户填写信息或者提供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在简单询问了解后即可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登记相关情况,只有发现交易明显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才会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
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从统计上看,目前我国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存取业务笔数仅占全部现金存取业务的2%左右,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总体上看对客户办理现金业务影响较小。
董希淼认为,新办法对于普通客户来说影响不大,首先,个人存取5万元现金的情况真的不多了,移动支付及试点中的数字人民币等多元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已经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现金。其次,就算是需要存取5万元以上现金,目前只是要多填写一份大额现金业务表,取款要勾选用途,存款要勾选来源,未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存取款便利程度影响很小。
“光明正大,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规定,只要填写清楚就行。”“不做亏心事又有什么好担心的,理解银行的良苦用心。”“防止不法分子洗钱,支持这个决定。”很多网友对于新规也表示了支持。
尽职调查要调查哪些内容?
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登记,真实存在交易,保存期限至少5年。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针对之前的高风险客户,一年内完成尽调,两年内完成存量客户尽调。此外,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链接
《办法》修订了
哪些主要内容
一、调整《办法》名称、体例及适用范围。
一是在规章名称及正文中使用“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二是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三是将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分别明确客户尽职调查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情形下尽职调查要求;四是完善并扩大《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理财公司以及各类新增的金融机构。
二、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
一是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二是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要求将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融入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中;三是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四是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支付、信托、资产管理等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三、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
补充完善电汇、受益所有人识别、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代理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新技术(非面对面开展业务)、寿险受益人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实身份的时机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