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各种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肆意利用个人信息甚至出卖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较前些年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但在疫情防控的形势下,一些人和单位以此为借口,又在突破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边界。

比如,近日,某地的一个办公楼物业管理公司向入住的企业单位下发了《企业职工备案信息表》,其中的内容事无巨细,包括所属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具体到楼层和房号)、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还包括员工的家庭住址以及学历等。

如果说前面几项信息收集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的话,后面两项、尤其是个人学历信息也是疫情防控所需吗?难道发生感染与学历高低存在因果关系?很显然,这就是利用疫情防控这个借口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这个信息的收集是通过物业公司来完成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否存在瑕疵?物业公司这么收集个人信息难道是想通过掌握人才资源转行做“猎头”吗?这让人匪夷所思。

在疫情防控反复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和单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并且有借机“搭车”的现象。比如,前几天笔者去一个采集点做核酸,不但被要求关注检测机构的微信公众号,还要允许该机构采用个人头像等基本信息,再加上个人支付等信息,对笔者来说几乎等于“裸奔”。

当时笔者排了较长时间的队,虽然对这些无理要求十分反感,但也不愿意做过多的计较。现在,很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无奈”:不提供个人信息,那你排队白排;不提供员工的所谓“完全信息”,就无法进入办公楼,就无法正常复工。“温水煮青蛙”,有时候“水不急”,“青蛙”是急的。

个人信息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这一点要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去年11月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在一些地方或者单位利用疫情防控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是出于“最小范围”这个出发点吗? 收集学历信息真的是疫情防控所需要的吗?这其实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另外要高度重视过分收集个人信息带来的隐患。

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处理是一个严格的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一个物业公司如此细致地采集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是否有一个闭环安全的链条,是否会对公众权益造成侵害,这都是需要充分考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现在,贩卖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比较严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关注。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和防止以疫情防控为借口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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