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和费率是保险产品的“骨架”和“灵魂”,其规范化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险企内控和经营理念的体现,因此也一直是监管的重点。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一天内连发7张行政监管书,天安财险等7家财险公司因为产品开发管理的规范化问题被点名,并被要求限期整改。事实上,今年以来,北京、深圳等多地银保监局已就类似问题对近10家财险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有险企被禁止“上新”3个月。

“从表面看,此次监管点出的都是‘小问题’,但多个险企都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背后是险企管理较为松散、合规意识不强,以及部分内控失效的表现。”一名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多家财险公司被点名

在此轮上海银保监局通报的7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瑞再企商、中远海运自保、天安财险、美亚财险、国泰财险、东京海上、安达保险7家财产险公司被点名。

从通报的问题来看,引用标准已废止或不规范、不完整;条款表述不清晰不准确、要素不完整;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名称出现错误;精算报告未签名等问题出现频率较高。

而从被点名的险企来看,基本都为中小险企,既有中资险企,也有外资险企。在7家财险公司中,国泰财险和天安财险所涉及的问题较多,国泰财险涉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产品命名不符合规定等7项问题;天安财险涉及标准引用不规范不完整、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5项问题。另外,东京海上还涉及监管屡次强调的短期健康险未明确标明“不保证续保”问题。

这7家险企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问题产品,并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同时,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递交相应报告。

被点名的险企已着手整改。国泰财险回应第一财经记者称,此次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检查反馈后,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所指出的各个产品问题,严格对照、逐一整改,确保列明的问题完全整改到位。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形成产品的升级和退出机制;强化产品条款、费率等材料的法律合规、精算审核;规范产品使用,加强产品使用的过程监督。

事实上,针对财险公司产品的监管检查早已开始。据了解,上海银保监局此次针对7家财险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就是在2021年7月至9月开展的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抽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在上海之外,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地方监管局就财险产品条款费率发出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3月,北京银保监局对中银保险、国寿财险、众惠相互、中铁自保公司、阳光财险5家财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吉林银保监局对鑫安汽车保险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据悉,6家公司涉及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精算报告要素不完整、费率设计不合理、条款表述不严谨、赔偿材料涉嫌增加理赔难度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免责条款表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迎接它们的同样是停用产品并限期整改、完成自查等监管措施。其中有两家险企更是被责令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4月,深圳银保监局点名了大家财险、日本兴亚财险、亚太财险旗下部分备案产品存在的问题并发出3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小问题”反映公司经营风险

“这些其实大部分是细节问题,也是‘低级错误’,但对消费者权益会有影响,也埋下了‘投诉’的隐患。另外,看似小问题的背后,其实反映出了险企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机制不健全。”上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表示。

他举例称,多地银保监局均提到的条款表述不清晰问题,可能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在理赔时容易导致纠纷,形成投诉,影响保险公司品牌形象。而一旦消费者诉诸法律,从过去的诉讼经验来看,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可能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存在经营风险。

又如,在去年针对短期健康险的监管规定中,监管已强调为了避免险企进行“短线长做”,需在短期产品条款中明确标明“不保证续保”,并做出过整改。但目前仍有部分险企存在“侥幸心理”,目的可能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但极易误导消费者。

2021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银保监会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除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除此,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和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产品备案制是监管简政放权的表现,但同时也会通过各种监管方式来控制行业风险,预计未来各种检查、抽查将常态化进行。而对于险企来说,在高质量转型的路上,产品条款、费率的规范化也是一大基础能力,需要加以重视。“这次通报里一些‘低级错误’,譬如产品名称、分类错误;精算报告没有签名等,只要在流程上做细做实,完全可以避免。险企还是需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内控流程,提高规范化经营的意识,并加强问责机制。”上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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