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制定发布新规,正式明确四大类表外业务,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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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规范;2016年11月,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隔6年后,2022年12月2日,全面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落地,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现有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各类具体业务,数量较多、各有侧重。因此,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统领性、综合性规制,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将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表外业务成银行收益重要来源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在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说。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

11月30日,中国银行研究院发布的最新《全球银行业展望报告》称,受资管新规落地、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等因素影响,理财等表外业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非息收入增长进入新常态,2022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非息收入占比为20.5%。

中国银行研究院杜阳表示,包含支付结算、代理委托以及担保承诺等在内的传统表外业务不断夯实发展优势,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包含理财、托管以及投行等在内的新兴表外业务持续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打造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格局。得益于此,非利息收入成为银行优化营收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此外,鉴于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也是银行实现轻资本运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风险水平的重要转型路径之一。

谈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董希淼认为,一方面银行业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选择。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差异化管理四大类表外业务

随着表外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风险隐患同样值得关注。

“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制度。但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董希淼称。

表外业务存在隐蔽性强、自由度高、不确定性强等特点,部分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表内外风险可能出现交叉传染。

此前,表外业务仅被划分为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办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更为重要的是,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新的管理办法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穿透式”监管

同时,《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

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及时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

董希淼认为,《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杜阳建议,商业银行应遵循监管政策指引,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一是强化审慎经营的意识。二是提升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技术水平。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高度关注其风险的复杂性和传染性。银行可以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客户和交易数据及外部信息,构建更具针对性的表外业务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系统。三是要加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降低风险隐蔽性。要强化对表外业务的定期审计,尤其是风险较为复杂的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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