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张克瑶】和中创新航(3931.HK)、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一审中胜诉,宁德时代(300750.SZ)专利狙击连下两局。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均公开回应,将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都是动力电池领域的知名企业,国内装机量排名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三,两家龙头企业在专利方面的“掐架”引发诸多关注。如何解读双方的专利纠纷?未来走向会有哪些可能性?近日,大河财立方记者先后对涉事公司、专家及律师进行采访。
细节:一审诉讼请求和判决内容有偏差
(资料图片)
针对宁德时代专利诉讼案,11月30日、12月1日,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发布公告、声明。
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均表示,动力电池的技术进度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均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型号产品的情形;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中创新航和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被宁德时代同时起诉?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曾是中创新航成立之日的初始控股股东,当时持股比例30%,但在2019年4月,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将中创新航30%股权转让给成飞集成(002190.SZ),不再是中创新航的股东。
2019年7月,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成为中创新航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创新航持股比例为73.36%。2021年10月及2022年3月,中创新航进行一系列交易后,不再持有中航锂电洛阳公司的股权。
然而,中创新航和中航锂电洛阳公司之间仍有委托加工框架协议,该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由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向中创新航提供民用动力电池产品及储能系统产品加工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一年。
天眼查显示,目前中航锂电洛阳公司由江苏金坛金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金航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1%和49%股权。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未在声明中公布赔付金额情况,中创新航公告则进行了披露。中创新航公告显示,公司于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针对侵犯宁德时代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一案,中创新航须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63.25万元,赔付宁德时代合理支出20万元,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和宁德时代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的偏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部主任刘盼盼向大河财立方记者指出,从公告披露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来看,原告诉讼请求仅获得部分支持,还有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中,原告诉讼请求“停止制造”没有提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大幅缩水至263.25万元,赔付原告合理支出由50万元减至20万元,但新增了“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00元”一项。
12月1日,宁德时代方面回应大河财立方记者:“关于这次事情,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保护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鼓舞和支持。”大河财立方记者亦向中创新航官方渠道发送采访需求,并留下手机号、邮箱等个人联系方式,截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进展:涉诉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
从两家公司公开的信息来看,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涉诉专利和中创新航不同。中航锂电洛阳公司涉诉专利为“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专利号:ZL201520401861.0),中创新航则为“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号:ZL201810039458.6)。
宁德时代在福州中院的诉讼请求着眼于专利侵权,中创新航却在公告前就发起了涉诉专利无效的“第二战场”。
根据中创新航公告,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时,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诉专利于2022年4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但公司不服该决定,已于2022年6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中创新航发起的涉诉专利无效“第二战场”都发生了什么?
12月2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平台执行主任刘彬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公开信息,涉诉专利申请于2018年1月,并在2020年9月获得授权,申请时包含10项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使专利获得授权,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授权文本共包含9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项涉及集流构件,权利要求7~9项则保护包含上述集流构件的电池,共保护数十个基于同一构思之下的不同技术方案。
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中创新航对上述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创新航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无效宣告程序举行口头审理,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庭审,属于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诉专利权利要求1~4项、第6项所保护的集流构件不具备新颖性,与之对应的权利要求7~9项所保护的电池也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4、6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6的权利要求7-9部分无效”。
刘彬表示,涉诉专利仅权利要求第5项所保护的集流构件,以及使用该集流结构的电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而“在权利要求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由此可见,中创新航成功无效了宁德时代专利大部分的权利要求,该专利被无效后仅保护4个关于集流结构的技术方案,及与之对应的电池。”刘彬说。
刘彬同时提醒,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并不会在作出时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等待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满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无效审查决定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目前尚未生效。
在刘彬看来,中创新航因未能全部无效涉诉专利而不服,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经验,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仍需1~2年左右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解读:何为专利侵权?
“虽然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诉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并不稳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参考,一般会选用权利状态相对较为稳定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刘彬说。
刘彬表示,从现有资料来看,福州中院可能以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第5项所保护的集流构件技术方案作为权利基础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如果中创新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第5项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定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在无其他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2月2日,中佳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事业部副总经理崔旭东向大河财立方记者介绍,专利侵权主要指的是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到已经注册的专利技术,专利侵权认定原则之一就是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他人专利包含的所有特征,所以,在早期技术基础上再创新的研发行为,后续的产品销售或将存在专利侵权的风险。
崔旭东表示,某些专业领域早期技术的基础研究成分高,导致该专业领域的应用型研发都绕不开早期技术,而应用型研发更有利于市场开发,这就造成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互有专利侵权行为,比如应用型研发使用早期技术专利构成侵权、拥有早期技术专利的市场主体侵犯应用型研发的专利等情形,各个市场主体经过多轮博弈后,或许会选择互相授权来解决纷争。
刘盼盼认为,如果被告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是在涉诉专利技术基础上研发而成,依然有专利侵权的可能,尽管被告声称“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将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未来上诉或将需要对产品研发过程、研发团队等进行举证,以证明自身不存在专利侵权的行为。
在刘盼盼看来,从(中创新航)公告内容来看,诉讼请求兼具积极和消极请求权两方面。
刘盼盼介绍,所谓积极请求权,就是要求被告赔付损失,比如公告中主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等;而消极请求权也称为不作为请求权,就是要求被告停止某项侵权行为,比如公告中主张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河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某资深人士表示,是否涉嫌专利侵权,需要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一般专利侵权案件都会延续较长时间,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差别大也时有发生。
未来:涉案主体存在和解可能
刘彬介绍,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般较难确定,法院会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判断,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首先,判断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能够明确,且有证据证明。
其次,如上述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则可以参照涉诉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进行确定。
再次,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确定上述数额1~5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如根据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则法院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酌定。此外,法院还会支持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例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刘彬表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中创新航存在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判决内容明确了经济损失、临时保护期费用以及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可以确定宁德时代在本案中提交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者申请法院要求中创新航提交其获利的相关证据。
“从法院判决承担临时保护期费用可以看出,中创新航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日之前的期间内,也存在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刘彬表示,但根据目前的信息,还难以确定本案是否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创新航招股书,“正极极片及电池”(专利号:201810696957.2)、“防爆装置”(专利号:201521112402.7)、“锂离子电池”(专利号:201910295365.4)仍被宁德时代指控侵犯了其持有的专利。有消息显示,除了本次案件,宁德时代还有4件索赔金额更大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正在正常审理流程中。
上述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深人士认为,一般而言,专利侵权案件的背后是原告、被告在市场份额上的竞争,双方会从商业角度出发衡量技术纠纷的影响,为了更长远的经济利益,双方最终选择和解同样是有可能的。
崔旭东表示,国内部分机构的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性,目光局限于专利数量或者单一的专利保护,而非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布局。然而,随着国内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不断提高,各大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接受度也在提升,国内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有望实现双向增长。
在刘盼盼看来,此案涉及国内动力电池两大知名企业,因此关注度高,不论结果如何,都将有利于提升国内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