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间,证监会公告称,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科创指引》)进行了修订。在原有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基础上,明确符合规定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并优化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

《科创指引》第一条规定,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的指标,主要是考虑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没有营业收入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也无营业收入要求。但该类企业申报科创板可否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在相关规则中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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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科创属性关于发明专利的指标,对于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来说,表述不够准确,需要优化调整。

“ 为做好上市标准与板块定位规则的配套衔接、保持立法逻辑一致,我们对《科创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证监会称。

就修订的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方面,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也就是,在《科创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

另一方面,修订《科创指引》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将《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 利 5 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此外,证监会对《科创指引》个别法条的引用作了调整。

为做好规则配套衔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相关修订内容与《科创指引》的修订内容一致。

另外,《暂行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作出了细化和具体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培育推荐优质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把关,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作出专业判断,并在申报文件中充分、客观反映核查依据。上交所始终坚持科创板定位,坚持开门办审核,与市场各方形成合力,推动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投向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域。”上交所称。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聚焦支持“硬科技”企业上市,助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推动科创板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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