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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公布了韩某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显示,2018年,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药业”)江西省区域经理韩某以办理东新药业生产的药品“正骨紫金丸”进入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的业务为由,向东新药业申请10万元费用。
同年12月,韩某再次以办理药品“五淋化石胶囊”、“复方珍珠暗疮片”、“赖氨葡锌颗粒”、“复明胶嚢”进入江西洪某大药房、江西黄某大药房销售的业务为由,向东新药业申请40万元费用。
然而经查明,在获得公司批准拨款之后,韩某却将上述款项转账给杨某、刘某等人,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同时江西省医保中心第一综合办公室答复称,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于2014年开始就已经不再由江西省医保中心负责增加和删减药品,而是由中国医保药品总局每年根据对药品检测及使用等相关情况认定,不存在地方医保中心可以更换医保目录药品一说。江西洪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黄某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也证实,与东新药业业务员韩某无任何业务联系,也没有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东新药业要求韩某归还50万元未果,随后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从韩某工资和销售提成中扣回187529.98元,并于2019年9月份将韩某开除,而余下的312470.02元至案发前仍未追回。
新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0年7月8日将韩某列为刑拘在逃人员。2021年12月8日,韩某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大虞派出所抓获。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向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2470.02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