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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深交所公布纪律处分,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及公司董事长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经查明,2022年1月28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7,000万元至22,000万元。4月22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6,000万元。4月28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1,168.26万元。

光线传媒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深交所指出,光线传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

深交所强调,光线传媒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光线传媒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二、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表示,对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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