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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投资者发起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出现进展。
“今日,我们刚刚收到最新的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胜诉,判决被告亚太药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十五万余元,并判决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月28日,原告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
回溯前情,此次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起源于2021年4月证监会针对亚太药业等违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此前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亚太药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实施了市场禁入。
“投资者主要就是根据证监会的上述处罚结论提起索赔。实际上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不只一位,此次是法院选定的示范判决案例,后续示范示范判决生效后,同类案件基本也会按照示范判决的思路处理,此前提交的大部分案件尚在法院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许峰律师介绍。
许峰律师表示,也有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要求部分有责任的高管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期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近期也会继续加快提交法院立案,参考一审胜诉判决,目前判断,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