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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储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中首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中粮集团诉称,被告京储公司擅自制作发行中粮礼品册,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中粮”标识,被告中首粮公司在网店上将原告标识与“中首粮”并列突出使用,在网页店铺装潢等突出使用原告标识,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京储公司在官网发布“与中粮集团战略合作,整合中粮集团旗下国内一线品牌”等信息,该内容后罗列的伊利牛奶、东阿阿胶、桃花姬等均不是中粮品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京储公司辩称,公司是原告合法渠道经销商,已获得原告旗下多家公司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与中粮集团战略合作”的表述,是为了促进原告产品销售,不构成虚假宣传。案涉礼品册是京储公司制作并负责兑换,根据中首粮指示发货,其对销售情况不知情。被告中首粮公司辩称,中首粮是京储公司的经销商,销售礼品册是基于京储公司授权,不存在侵权恶意,礼品册销售金额仅930元,未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案涉行为中使用中粮标识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误解,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因无法认定中首粮公司是否参与礼品册制作及是否共同实施宣传行为,故该部分行为由京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京储公司提交的部分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并未涵盖原告的取证日期,且获得的是部分中粮品牌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特定渠道的销售权,京储公司宣传“战略合作”并罗列非中粮品牌商品,构成虚假宣传。最终,法院判决京储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25万元,中首粮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京储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5万元,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