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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中投信科(厦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经查,中投信科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或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情形。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对管理人或自然人提供借款行为,且个别借款未经私募基金全体投资者签字确认同意情形,相关借款均已归还。前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有关规定。
三、存在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对外提供借款、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的情形,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中投信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厦门证监局表示,中投信科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