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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南京安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安赐”或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南京安赐存在以下四项违规行为:
一、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的《补充说明函》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存在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公司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年度投资运作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工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四、备案信息不真实、备小募大、备少募多
公司部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真实,备小募大、备少募多,与实际募资信息不符,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安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自律管理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