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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设立一周年之际,北交所发布改革创新举措,推出融资融券制度。

9月2日晚间,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下称《细则》),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共八章、六十七条,涉及业务流程、标的股票、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风险控制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与沪深市场两融相比,北交所两融制度有两方面差异:一是转板衔接。转板机制是北交所特色制度安排,为做好北交所融资融券制度与转板制度的衔接,《细则》明确了标的股票转板的将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二是暂不实施转融通制度。转融通是融资融券制度的补充,为稳步推进两融业务,北交所将根据业务实施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在下一阶段适时推出转融通制度。

整体来看,北交所两融细则遵循成熟业务模式,券商资格管理、投资者准入、账户体系、交易方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权益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沪深市场两融业务整体保持一致。

具体规定上,融资融券标的选取与调整方面,北交所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规则实施前已上市的北交所股票,自实施之日起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保证金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方面,投资者融资买入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北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充抵保证金。

具体比例上,北交所认定的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北交所其他A股股票的折算率不得高于6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90%;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证券的折算率不高于95%;被实行风险警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以及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的折算率为0%;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80%。

风险控制措施方面,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或融券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暂停该股票融资融券交易。此外,《细则》还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不得在本公司股票上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

北交所称,推出融资融券制度是北交所持续推进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交所开市时构建了连续竞价的基础交易制度,市场运行平稳,合格投资者群体迅速壮大,流动性水平明显提升,具有业务实施基础。此次推出融资融券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北交所交易机制、提升北交所二级市场定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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