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向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已有多个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地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探索。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家庭教育为调整对象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在现实中如何才能让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生根,切切实实地发挥作用,这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重要问题。

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家长生而不教和教而不当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家长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儿,自己只要管好孩子吃穿就行;还有的家长虽然认识到应该尽到教育职责,但没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要么走入“鸡娃”“内卷”的道路,要么进入完全“放养”的状态。尽管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列举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但要想将这些内容和方法切实贯彻到家庭生活中却并非易事,仅仅依靠家长的自觉和主动还不够,要想让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落地,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

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家庭教育服务供给体系。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在对家庭教育广泛关注的同时,社会中也出现了各类名目繁多的家庭教育课程、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等广告宣传与营销,由于缺乏官方正规的途径和资质认可,这类具有商业质的培训容易陷入虚假宣传,不利于真正传播家庭教育的知识和理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在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中应占据主导地位,各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履行家庭教育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台,通过开设公益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充分发挥线上优势,提供便捷、互动、有效的指导服务,补足家庭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短板,扩大优质家庭教育资源的覆盖面,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新设机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但应建立规范的审核流程,保证其具备规章制度、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指导辖区内的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学校应充分发挥其特有优势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强化家校配合与协作。家长和学校虽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却拥有同样的教育任务,即立德树人。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共同的根本目标,家庭与学校具有天然的合作基础,学校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家长不同于任何一个职业群体,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但是通过学校可以将家长聚集在一个集体之中,教师可以根据每个孩子的特对家长进行有针对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学校可以通过家委会、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具备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共同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

除此之外,通过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资源支持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发挥公检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都可以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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